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和解筆錄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告乙○○代理人 林小燕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號就本院96年交簡字第2819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下午12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一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李幼妃書記官黃頌棻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代理人林小燕律師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給付方式:被告於民國97年2月28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原告於土城清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之帳戶內。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6年交簡字第2819號甲○○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代理人林小燕律師被告甲○○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李幼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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