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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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 張長成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鐘鴻裕 債權人 邱秀卿
邱榮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價值之財產有建物、土地、存款及保單解約金等,債務人所有上開財產自有予以處分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4日將債務人資產表公告,及於107年10月16日將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後,經斟酌有陳報之債權人意見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終止)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