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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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96號
107年度聲字第832號107年度聲字第863號聲請人 黃崴丞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崴丞應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壹月拾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案被告黃崴丞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黃崴丞因另涉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7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已於107年11月14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上揭有期徒刑,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本案亦於107年11月5日辯論終結,在該執行期間內未羈押被告,並不影響審判之進行,被告亦無逃亡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自107年11月14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又被告雖先後於107年11月5日、11月7日分別以言詞、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業如前述,被告既於107年11月14日已入前開監獄執行徒刑,並由本院撤銷被告之羈押在案,即無再另予具保停止羈押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岳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