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77號上訴人 潘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湘淇 間因本院民國106年度訴字第1877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815,399元【計算式:(2,699萬元〈①見本院卷一第5頁之買賣標的價格〉×5
9)+86,207元〈②見本院卷一第301頁、第278頁〉+1,657,
614元〈③本院卷二第40頁、第97頁、第134頁〉+3,077,134元〈④見本院卷二第80頁〉=19,815,3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6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①核定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其他②、③、④金錢給付之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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