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郭韋呈
李劭軒 相對人 蘇永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永源於民國105年4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信富食品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1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35年4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債務人信富食品有限公司於105年4月
1日,邀同相對人蘇永源、第三人 陳麗雪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3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5年4月12日起至10
8年4月12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併共同簽發本票一紙為據。詎債務人信富食品有限公司自107年5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57,
37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票、動用申請書(放款類)、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及放款明細資料查詢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蘇永源及債務人信富食品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9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九如鄉│玉水││321││0│42│63.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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