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95號聲請人即告訴人合睦貿易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 許芳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告訴人合睦貿易有限公司與 李春茂 間,另案在紐西蘭法院有關不動產之訴訟案件,告訴人合睦貿易有限公司因主張法律上之利益,有請求交付鈞院101年上易字第1100號業務侵占案件,民國102年5月1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
二、司法院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所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否之裁定。查:聲請人為本院101年上易字第1100號業務侵占案件之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2項規定得閱覽卷宗、證物之人,為辯護人,聲請人為上述案件之告訴人,依據上述規定,聲請人自不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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