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林彥成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