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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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8年度偵字第3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2行之「持有該公司所有之倉庫鑰匙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其」更正為「假送貨名義藉故取得該公司所有之倉庫鑰匙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使用權後,竟」、第3行之「下午3時30分許」應更正為「下午1時30分至3時30分許間之某時」之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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