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6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三 律師被上訴人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杜逸新 律師
李玲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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