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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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49號上訴人即原告豐禾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世勇 上訴人即原告 韓吉元
鄭麗玲 黃柏齊 黃詩芸 俞鈺珊 邱珮瑜 被上訴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4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僅表明不服判決結果,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6萬07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669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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