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2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江文杰 (即郭明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郭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二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