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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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劉乂鳴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美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偉峯 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張鎮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鎮洲等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萬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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