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秘密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61號原告 葉燊 被告 許宇超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刑事案號:111年度易字第6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小芬
法官林志洋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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