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 曹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6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雅真┌─────────────────────────────────────┐│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李鎮雄 │永豐商業銀│108年7月31│40,000元│0000000│││││行泰山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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