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413號債權人宇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千錦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記德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9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2年7月31日與同年8月15日簽發受款人為債權人之支票二紙遭退票,而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記德營造有限公司已於102年11月25日經本院102年度破字第3號裁定宣告破產,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本院102年度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各一件附卷可稽。依首開規定,本件債權係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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