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嚲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嚲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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