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89號聲請人紐約第五街商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德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情形,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故依民法第9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云云。惟查,上開聲請未提出相對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代表人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查核聲請人是否確有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形,經於民國104年5月27日以基院曜民辰104年度司聲字第89號函通知聲請人文到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補正,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