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4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1號原告 謝金霖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被告南投縣政府代表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洪汝君
甘鞭齊 林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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