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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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雯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雯文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智易字第23號判決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著作權商品(聲請書誤載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智易字第23號判處拘役40日,於民國113年1月3日確定在案,其中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部分,因告訴人木棉花公司具狀撤回告訴,且因此部分與違反商標法犯行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經本院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前開案件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品,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是本件因有法律上原因致未能追訴,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鬼滅之刃卡套23件2鬼滅之刃掛繩1,066件3鬼滅之刃吊飾164件4鬼滅之刃貼紙3,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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