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4號上訴人立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生 上訴人昱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楹淦 被上訴人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騰徽 被上訴人天乾製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子成 (即清算人) 顏佑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3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