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志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07年度侵訴字第20號),經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701號函核准假釋,而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對未成年人之犯罪情節,認仍有為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事項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款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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