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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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逐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聲請人陳報資產總價值及債務總金額。
二、是否前曾經依法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如是,則提出協商成立或不成立證明文件;如否,則提出金融機構自受協商請求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之證明或已向金融機構提出協商請求之證明(聲請人所提出之證物十僅係掛號收件回執,未能證明所寄送者即係聲請人之協商請求),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
三、聲請人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之收入及將來還款來源,並提出釋明文件。
五、配偶有無工作或收入?若有,陳明配偶之工作或收入為何及其相關資料,並釋明須否攤分家用等必要支出。並請提出配偶95、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及個人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六、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聲請人及其配偶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七、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八、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九、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含種類、數額及原因,請按聲請人實際支出情況詳細填寫,並提出證明文件,勿使用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數據,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根本未為任何釋明)。
十、房租契約、按期繳納房租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請具狀表明更生方案。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瓊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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