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108號聲請人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武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胡春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㈡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