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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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0號原告 李翠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原告民國102年8月5日民事辯論意旨狀本訴聲明欄第四至十四項、第十六至第十八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其該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原告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起訴始謂合於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5日提出辯論意旨狀,其本訴聲明(不含訴訟費用裁判之聲明)共18項,然原告僅就其中第
1項至3項及第15項聲明,表明其訴訟標的,其餘聲明部分,均未依法表明,,該部分起訴即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