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104號聲請人 鄧進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文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李文和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