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5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
99年2月24日?)。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7%計算之依據。
三、請釋明具體之請求原因及事實。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