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八十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099900228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