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03號債權人 張森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元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利息起算日自107年1月2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依
據票據關係請求,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尤明定支票應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3條復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
㈡提出債務人李元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