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清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清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34號裁
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誤。次查,被告所有為警查獲之殘渣袋1個,經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乙醇溶液沖洗後,就沖洗液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2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佐(毒偵卷第6-7、9、14-15、35頁),足認上開扣案之殘渣袋1個含有第二級毒品,且依扣案狀態應認無法完全將毒品析離,應視同毒品即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另因鑑定耗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閔翔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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