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62號原告甲○○
巷30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2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今巾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62號原告甲○○
巷30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2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