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遷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7號原告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上1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複代理人 葉又華 律師被告臺北縣政府代表人巳○○(縣長)住同被告臺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代表人午○○(代理處長)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陳璧秋 律師 張倪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遷補償事件,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理由欄第21頁第22行第8字所載「然」,應更正為「未」。第21頁第22行第16字所載「,」,應更正為「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98年12月31日98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中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林育如法官帥嘉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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