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興霖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興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07年9月2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09年1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2
77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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