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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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請人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東衡 相對人 王芝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
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 吳政儒 於民國96年1月26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25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吳政儒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日向聲請人借款如該附表所示之各筆金額,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各如附表二所示,另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仍積欠聲請人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未予清償。又相對人於104年1月29日因贈與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並經移轉登記,惟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出明細查詢表、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4年10月12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大湖鄉│富興││359-1│建│96.63│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92│同上土地│苗栗縣大│住家用、│第一層:41.54│陽台:6.2│全部│││││富興段│湖鄉八寮│鋼筋混凝│第二層:41.54│平台:6.2││││││359-1地│灣2之31│土造、二│總面積:83.08│││││││號│號│層│││││││││││││││││││││││││││││││││││└─┴──┴────┴────┴────┴───────┴──────┴──┴──────┘附表二:
┌──┬───────┬────────┬──────┬────────┬────────┐│編號│初貸日│借款期間│借款金額│違約日│尚欠金額│││(民國)│(民國)│(新台幣)│(民國)│(新台幣)│├──┼───────┼────────┼──────┼────────┼────────┤│1│96年1月29日│96年1月29日至│250萬元│104年4月29日│1,571,866元││││116年1月29日│││││││││││├──┼───────┼────────┼──────┼────────┼────────┤│2│103年11月25日│103年11月25日至│70萬元│104年6月25日│684,339元││││1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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