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65號原告 馮富美 被告 蔡定祐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上易字第28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侯廷昌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