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1受刑人許宸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宸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宸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惟本件受刑人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參考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刑庭會議決議),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許宸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新│有期徒刑4年10月││││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100.11.27│98年4、5月間至101年5│101年4月下旬某日││││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117號、16337號、│第11117號、16337號、│第11117號、16337號、│││19139號、19495號│19139號、19495號│19139號、1949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重訴字│101年度重訴字│102年度上訴字││實││第2226號│第2226號│第122號││審├──────┼──────────┼──────────┼──────────┤││判決日期│101.12.04│101.12.04│102.04.2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重訴字│101年度重訴字│102年度上訴字││決││第2226號│第2226號│第122號││├──────┼──────────┼──────────┼──────────┤││判決│102.03.20│102.03.20│102.05.17│││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839號│第5839號│第597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許宸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侵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1年4月28日、29日某│101年4月下旬某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117號、16337號、│第11117號、16337號、││││19139號、19495號│19139號、1949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實││第122號│第122號│││審├──────┼──────────┼──────────┼──────────┤││判決日期│102.04.24│102.04.24││├─┼──────┼──────────┼──────────┼──────────┤│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102年度上訴字│││決││第122號│第122號│││├──────┼──────────┼──────────┼──────────┤││判決│102.04.24│102.05.17││││確定日期│(不得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974號│第5974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