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7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法定代理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郭先凡
廖聖文 被告 陳智煒 上列原告因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明文可考;且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訴狀未提出繕本及其附屬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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