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5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政仁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翔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翔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