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5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亨利 即 劉寶宗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7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