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侯又藝受刑人蔡嘉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執字第2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又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蔡嘉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5千元,於民國100年4月5日,由具保人侯又藝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0年度嘉簡字第8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移送執行後經傳拘無著,於100年9月29日,經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0年10月27日,將受刑人帶同到案執行,逾期即予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居所地嘉義縣民雄鄉江厝仔22號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00年10月5日寄存送達於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民興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1份黏貼於該應受送達人住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又於100年11月18日,經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0年12月8日,將受刑人帶同到案執行,逾期即予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嘉義縣中埔鄉社口村番仔坑2號之1送達,於100年11月22日,由其同居人即其公公 黃來科 收受通知,惟受刑人仍未到案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通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