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三О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四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伍萬
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
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