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樹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樹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受刑人張樹旺因擄人勒贖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受刑人張樹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偽造文書│擄人勒贖│││險罪│││├────────┼──────────┼──────────┼──────────┤│宣告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原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年│││,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5.11.15│95.11.15│94.03.06至94.03.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速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4363號│13188號│4530、5271、681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中交簡字第2239│96年度沙簡字第502號│96年度上訴字第4174號││實││號││││審├──────┼──────────┼──────────┼──────────┤││判決日期│95.12.07│96.09.07│97.01.17│├─┼──────┼──────────┼──────────┼──────────┤│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中交簡字第2239│96年度沙簡字第502號│97年度台上第1274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96.06.26│96.10.24│97.03.27│├─┴──────┼──────────┼──────────┼──────────┤││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灣高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11356號│16601號│279號││├──────────┴──────────┤│││編號1、2經臺中地院97年度聲字第1125號定刑為││││有期徒刑3月││└────────┴─────────────────────┴──────────┘┌────────┬──────────┬──────────┬──────────┐│編號│4│││├────────┼──────────┼──────────┼──────────┤│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89.03.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749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009號││││實├──────┼──────────┼──────────┼──────────┤│審│判決日期│97.10.30│││├─┼──────┼──────────┼──────────┼──────────┤│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00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1.28│││├─┴──────┼──────────┼──────────┼──────────┤│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8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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