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7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詩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原饌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求票款時,應提出支票(票號:AD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四、請釋明 戴守忠 是否為相對人?若是,請釋明對其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