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56號原告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送達代收人 凃偉銘 被告 王朝源
陳玉柳 王富澤 王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為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行使權利,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王朝源請求分割其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之債務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原告所主張代位債務人即被告王朝源之土地應繼分各為1/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0,65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編號│土地坐落│土地公告現值面積應有部分應繼分│├──┼─────────────┼───────────────────┤│01│臺南市○○區○○段○○○號│16,400元253.8811/4=1,040,908元│├──┼─────────────┼───────────────────┤│02│臺南市○○區○○段○○○○號│16,400元341.341/21/4=699,747元│├──┴─────────────┴───────────────────┤│合計:1,740,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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