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輔宣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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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輔宣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輔宣字第10號聲請人 黃世昌 代理人 魏啓翔 律師相對人 黃杏中 代理人 周志潔 律師
闕光威 律師 方文萱 律師關係人 黃秋香
黃彩鳳 黃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其立法理由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惟就其程序如何處理,現行法卻未予明定,以致實務運作上欠缺依據,爰特立本條規定,以利適用。本件應受輔助宣告之人 蔡曾 掌珠於輔助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該程序已失其目的,與上開規定相同,均無續行之必要,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
二、經查,本件受輔助(監護)宣告之人黃杏中於輔助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4年11月4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