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25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澤春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間因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25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萬4,900元,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111元,但參勞動事件法第12條勞工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而提起上訴時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之規定,本件應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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