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9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國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國雄因犯如附表所載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娟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18日│105年8月17日│105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32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327號│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5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59號│106年度簡字第490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13日│106年7月13日│106年8月1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59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59號│106年度簡字第4903號││決├────┼───────────┼───────────┼───────────┤││確定日期│106年8月1日│106年7月13日│106年9月28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3404號│106年度執字第13403號│106年度執字第17624號││├───────────┴───────────┤│││附表編號1、2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97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