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5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吳承駿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國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淑芳
一、債務人許國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零柒萬捌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五、六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許國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淑芳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許國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玖萬伍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一編號四、七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