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1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屬非訟事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95條之1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