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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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9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後淨重0.12公克;空包裝重0.19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96年9月24日調科壹字第09623068880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