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盧建新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盧建新